一、 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1、采购单位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每半年向采管办报一次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即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10日内报送前半年采购计划;7月10日前报送后半年采购计划。 2、批复采购预算之外的符合追加和调整预算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在追加和调整文件批准后5日内向采管办报送采购计划,采购计划需相关部门预算管理科、资产科审核并签注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 二、批复采购计划。 采管办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对采购单位报送的半年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并按照批量集中采购和非批量集中采购分类提出采购安排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批量集中采购计划直接向集中采购机构下达,非批量政府采购计划批复到采购单位。严格控制非预算安排采购。 三、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1、采购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安排,持采管办批复采购计划与采购机构签订采购委托;批量集中采购不签订采购委托。 2、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按照批复采购计划中确定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批量集中采购自计划下达之日起5日内完成招标文件的起草工作;非批量集中采购自签订采购委托之日起,采用公开和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单位协助、配合集中采购机构在5日内按采购计划批复内容完成招标文件的起草工作;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在3日内完成;采购文件完成草案后经采购机构负责人、采购单位负责人签注意见报采管办审核。 3、采管办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草案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 4、采购机构在采购文件草案批准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信息。 5、采购机构严格按照公告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 6、在采管办监督下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 7、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开标、评标。 8、在指定媒体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满无异议签发中标通知书。 四、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3日内报采管办备案,采管办同时将采购资金确认结果送达对口部门预算管理科。 五、组织验收。采购单位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组织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参加验收的人员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六、支付政府采购资金。采购单位持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供货合同)、验收报告等资料到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办理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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