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1、预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提交直接支付申请并生成《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同时打印纸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携带有关附件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支付岗。 2、中心支付岗收到预算单位报送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和相关原始凭证及附件资料,对其进行预算和用款计划符合性审核、手续完备性及支付信息准确性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支付退回处理;对审核无误的直接支付按程序由支付岗签批受理,并移交中心稽核岗。 3、中心稽核岗收到支付岗移交《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及留存资料,对其进行复核。对于复核有误的支付申请,在备注栏说明原因,并告知预算单位;对于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稽核岗签批后下达财政直接支付汇总额度,生成《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4、中心会计岗按照下达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额度和生成《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发送电子支付指令至代理银行,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 5、代理银行支付完成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生成《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和《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预算单位自行打印并加盖印章后作为会计原始凭证。 二、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1、预算单位根据预算指标和工作进度自行编制授权用款计划,中心会计岗根据系统自动生成的用款计划,于两个工作日内,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汇总清算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分别下达至人行及代理银行。 2、授权支付额度经代理银行受理确认后,预算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自行打印《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3、预算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提交《财政授权支付申请》,由系统自动审批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后,填制(打印)银行结算票据或发送电子支付指令至代理银行。 4、代理银行在授权支付额度内对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银行结算票据凭证进行审核,并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5、代理银行支付完成后,预算单位自行打印《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回单)》,并加盖印章后作为会计原始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