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是规范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由县扶贫部门统筹使用财政扶贫资金,财政扶贫资金由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提出分配意见,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各行业主管部门安排涉农专项资金时,须主动会商同级扶贫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县财政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各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预算批复后30日内,会同县扶贫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使用计划,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使用计划应同步报送县扶贫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二是规范资金使用与拨付。财政扶贫资金拨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加快扶贫资金支出进度,推动扶贫项目早实施、早见效,进一步简化操作流程,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对事关民生或季节性强的重大扶贫项目,根据项目用款需要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预拨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建立财政扶贫资金清单“月报送、月通报”制度,将资金细化到项目,明确到主管部门。
三是全面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建立健全财政扶贫资金公开、公示制度,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项目安排等实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县财政部门将2018年长丰县本级财政预算、2018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情况,先后在《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和政府(部门)网站进行公开公示。审定的扶贫项目,县扶移办和项目主管部门及时将审定的项目在政府门户网站、行业主管部门网站或报纸、电视等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并同步在镇、村两级进行公示;扶贫项目经批复后,县直实施部门、乡镇、村委会将本单位实施的项目计划分别在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是加强扶贫资金绩效全程管理。扶贫项目资金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绩效监督,绩效结果与扶贫资金安排相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在编制扶贫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使用计划时,同步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力争做到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规范、脱贫效果明显。加大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力度。县扶贫办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定期开展全县扶贫资金和项目专项检查,指导督促规范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县财政在每一季度开展一次扶贫资金专项督查,对扶贫资金进行实时、动态监管,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